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本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本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