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公共资源的监督协调机制,统筹安排审计等监督计划,有效利用监督结果,共享公共资源监督管理信息。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