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绩效审计制度建设。

审计机关应当对本级预算执行和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进行绩效审计。绩效审计应当重点审计政府部门履行职责中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