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第二十四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类民间纠纷,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受理或者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调解的纠纷除外。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