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绿地内取土、挖石、填埋,种植蔬菜等农作物、饲养家禽家畜,损毁绿化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采挖树木的,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因损害绿化行为,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