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省、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开展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