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六条已修改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