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五条已修改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他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