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解释及询问的答复第五十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要求。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