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并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