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建立常务委员会立法研究基地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依托省内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建立立法研究基地;选择县级以下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作为立法联系点。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立法研究基地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专家学者和基层单位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