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法规案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或者修改情况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或者修改情况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