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省立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针对本省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四)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