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审查报请备案的政府规章,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