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承担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工作的企业。

实行市场化方式的,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标人签订城乡生活垃圾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