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第十五条有效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采取无害化焚烧、生化处理、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置。鼓励发展生活垃圾水泥窑协同处置方式或焚烧发电方式,以水泥窑协同处置和焚烧发电为依托,结合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垃圾处理循环经济园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炉。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