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