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建成投运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其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分,应当与农村饮用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