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二章 垃圾处理第十八条有效村收集的生活垃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从村收集点运输到乡镇转运站,由县(区)农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筹运输到处理设施场所处理。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县(区)或者乡镇,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由依法确定的市场主体负责实施。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