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与投放等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收集、投放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