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二章 垃圾处理第十七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与投放等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收集、投放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