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二章 垃圾处理第十五条有效农村公共场所以及确实不具备上门分类收集条件的地方,村民委员会应当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分类收集容器。村民应当按照分类要求自行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内。保洁员应当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到村收集点或者指定地点。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