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二章 垃圾处理第十四条有效农村生活垃圾实行上门分类收集制度。村民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进行分类。保洁员应当按要求定时上门将村民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到村收集点或者指定地点。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