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提供指导、帮助和服务,鼓励企业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

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机制,畅通电话、网络、来访等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快速维权机制。

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实施、假冒等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预警防范机制,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

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保护模式,推动形成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