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第二章 引导与激励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企业参与军用产品技术创新,支持军民技术双向转移,引导企业创新资源与军工技术开展对接合作,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