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企业参与军用产品技术创新,支持军民技术双向转移,引导企业创新资源与军工技术开展对接合作,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