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工业设计产业,提高工业设计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水平。

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鼓励设立工业设计发展基金。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