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对拒绝、阻碍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