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识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