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