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多规合一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与监督管理。
市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战略规划编制的相关协调工作;
(二)一张蓝图编制的相关协调工作;
(三)组织开展与一张蓝图相关的涉及空间的规划的成果的审核;
(四)组织综合平台的运作;
(五)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空间实施计划;
(六)组织建立建设项目生成工作机制,协调监督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
(七)组织建立多规合一信用管理和监督考核机制;
(八)指导区、县(市)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工作;
(九)组织制定多规合一管理相关制度;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县(市)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多规合一的协调、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