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多规合一工作的统一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战略规划;
(二)组织编制一张蓝图;
(三)组织建立多规合一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综合平台);
(四)建立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制;
(五)保障多规合一工作经费;
(六)其他与多规合一工作相关的职责。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多规合一工作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区、县(市)综合平台和相关管理制度,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多规合一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