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一)未将涉及空间的规划报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审核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涉及空间的规划进行审查的;
(三)未与综合平台建立数据交换,经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督促,在规定时限内仍未建立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涉及空间的规划的成果汇总报送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的;
(五)未将建设项目审批纳入综合平台统一管理的;
(六)未按照规定执行权责清单的;
(七)擅自调整审批流程的;
(八)未按照规定的审查事项、条件、程序、时限实施审批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附 则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