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多规合一条例/第四章 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第三十四条有效对列入违法名单的建设项目参与者,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相关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罚,并按照规定采取准入限制、资格限定等信用监管措施。建设项目参与者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政务处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