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国家和省对发展战略、发展布局作出重大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修改或者重新编制战略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市人民政府需要对战略规划作出部分调整的,应当依法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