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聚集约、发展导向的原则,成为践行新发展理念和培育发展新动能的引领区、打造高水平营商环境和便利创新创业的示范区、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区、深化改革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生态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