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发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设立整合、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服务保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实现特定发展目标和方向,具有明确管辖边界和管理范围,享受特殊政策的区域。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等具有开发区性质的各类园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