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提供投资服务。除代管乡镇、街道的开发区外,原则上不承担社会管理职能。

开发区管理机构规格,原则上不能超过所在地区党政工作部门机构规格。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事权、财权、人权相匹配的原则设置内设机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