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开发区用地应当纳入所在市、县用地统一供应管理,并依据开发区用地和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用地结构。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项目落地所需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保障,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给予适度倾斜。在城乡规划中统筹安排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先保障开发区内重大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合理用地,对科技创新、民生和文化创意等新型产业,给予用地倾斜支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