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对举报者应当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