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将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