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草案和报告的审议意见与相关决议、决定以及审查结果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会议结束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批准后二十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由各部门、单位在批复后二十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并重点说明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重点支出的安排使用、部门年度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增减变动原因等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二十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审计工作报告。

经批准的预算信息除涉密信息外,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上集中公开,同时在各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公开的预算信息应当编制目录,分类、分级,规范完整,通俗易懂,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