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地方重大财税政策前,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