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十五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或者意见,并反馈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或者意见后七日内书面反馈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