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以及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决算草案应当包括本级决算草案及说明等有关资料。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支出决算要列示重大投资计划、重大投资项目表和一般公共预算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

决算报告应当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

(二)重大支出政策和税收政策调整变化情况;

(三)收入、支出安排及政府债务规模等财政总量、政策,与本区域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宏观调控要求的一致性情况;

(四)支出预算、决算和政策落实的主要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和实施情况;

(六)支出预算调整情况及原因;

(七)支出完成预算情况;

(八)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与政策落实效果情况;

(九)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和偿还情况等;

(十)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内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