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九条有效拟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建议议题一般应当于每年年初提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特殊情况可以临时提请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前,可以责成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前介入,对相关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