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对于省人民政府提出重大事项报告需要及时处理的,可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必要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及时反馈省人民政府,并向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