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五条有效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