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并在决定、决议规定的时间内或者决定、决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监督决定、决议的实施情况,也可以责成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报告检查结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