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对重大事项草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可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应当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参加。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国家机关、有关方面进行补充论证;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