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