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